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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汾酒:独立董事意见书2017-10-26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宜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以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保
本理财业务,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
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冠名山西汾酒职业篮球俱乐部 2017-2018 赛季 CBA 联赛
事宜
       此项关联交易是经公平嗟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未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合法有效,上述事项有利于公司品牌传播与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五年以上应收款项核销处理事宜
       公司核销的部分应收款项已经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核销后对公司当期财务账目不产生影响;本次应收款项核销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应收款项核销事宜。
       四、关于追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宜
       公司就《关于追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事前与我
们做了沟通,我们就该议案出具了事前审核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关于追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
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