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关于山西杏花村汾牌系列酒营 销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西杏 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山西杏花村汾牌系列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 51% 股权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减少关联交易、提升白酒产能,有利于提 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 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 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张超群 贾瑞东 201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