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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马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2-30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PRC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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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7]SHM-003号




致: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
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神马实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12月14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有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晓广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上午10:00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公司北一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至2017年12月20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公司股份218,374,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7%。
          神马实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比例      反对票数      比例      弃权票数       比例
号                                                                                                           通过
                                                   (%)                   (%)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1                                    225,325,726   95.6930     7,588,367    3.2226      2,552,989   1.0844
                                                                                                              是
     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2                                    226,607,715   96.2375     6,829,467    2.9003      2,029,900   0.8622
                                                                                                              是
     案

     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并实
     施年产 10 万吨锦纶 6 民
3    用丝项目一期工程——            226,517,865   96.1993     8,538,717    3.6262        410,500   0.1745
                                                                                                              是
     年产 4 万吨纺丝项目的
     议案
     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2017
4    年 1-9 月日常关联交易             1,617,199    9.2249    15,913,475   90.7751              0   0.0000
                                                                                                              否
     发生额及 10-12 月预计
     发生额的议案
              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2017年1-9月日常关联交易
神马实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发生额及10-12月预计发生额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
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未获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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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王半牧:


                                                 胡   凌: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