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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马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8-07-07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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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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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

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新增一章作为作为第五章,内容如下: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

产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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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的核心地位,形成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党委会按

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1 名,党委委员

若干名;设纪委书记 1 名,工会主席 1 名。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

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坚持和

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

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的职责。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

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

见,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设政工处作为工作部门,业务涵盖组织、

宣传、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等。

    第九十九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在本企业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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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

董事会推荐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

    (四)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问题: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

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

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

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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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

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

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

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的党委成员,要在方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

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组织带头遵

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

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

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第一百零四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

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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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

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增加以上内容后,其他相关条文序号相应顺延。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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