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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关于与关联方提供互保的进展公告2017-04-07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1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提供互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16 年 9 月 22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公司与
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控”)确定互保额度为人民币
150 亿元,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下同)与东方投控(含控股子公司,
下同)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进行互保。

    近日,公司分别为东方投控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
币 2 亿元、东方投控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
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并签署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东方投控累计互保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股
东大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互保协议约定范围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公司为东方投控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未超过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东方投控提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度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3、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
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
拍卖费等。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
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公司为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保证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间最高
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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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合同担保范围包括前款约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
务所产生的贷款及垫款等债权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印花税等全部余额之总
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收取的全部诉讼费用;律
师依法收取的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有关部门收取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
查询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

    3、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自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

    5、违约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相
关条款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违背承诺的;(2)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及时清
偿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主合同项下
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2)仅需通知,可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盛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行设立的账户内资金直接扣收;亦可将保证人对债权人以及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行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销。(3)要求
保证人按所担保债权总额的 20%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

    6、关于诉讼的约定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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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1,159,108.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11.62%,占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59.97%。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 979,108.6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94.28%,占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0.66%;对东方投控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18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7.33%,占截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9.31%。东方投控及其子公
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249,00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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