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公司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2017-04-12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竞拍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科”)以联合体方
式竞拍取得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地区 FT00-0503-0053 等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
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A61 机构养老设施用地、A33 基础教育用地、S4 社会
停车场用地使用权,成交金额为 58.5 亿元。国开东方与北京万科将联合组建项目公司,
负责上述地块的开发工作。国开东方本次竞拍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未使用募集资金。
(二)审批程序
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5 日、2016 年 9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国开东方城
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加快拓
展新型城镇化开发产业,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预计 2016 年度房地产开发投资
金额不超过 120 亿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等),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国开东方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决定投资项目,授权国开东方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决
定签署文件,并由国开东方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效期为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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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日常经营活动,我公司与北京万科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
联合竞拍土地使用权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情况
1、出让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挂牌编号:京土整储挂(丰)[2017]014 号。
3、地块位置:此次挂牌出让宗地位于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地区。
4、用地性质:R2 二类居住用地、B4 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A61 机构养老
设施用地、A33 基础教育用地、S4 社会停车场用地。
5、建设用地面积:230355.885 平方米。
6、规划建筑面积:建筑控制规模≤249999 平方米。
7、出让年限:居住 70 年、商业 40 年、办公 50 年。
8、成交金额:58.5 亿元人民币。
三、合作方情况介绍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 B 区北京万科城市花园梅花园 4 号楼,经营范
围为销售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医疗器械、
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技术推
广;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我公司与北京万科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联合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开东方日常经营事项,增加了国开东方在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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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有利于拓展国开东方在新型城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该地块的取得及后续开发
符合国开东方青龙湖项目建设规划,有利于国开东方主营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五、风险提示
由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且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存
在相关项目调整、延期或投资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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