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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0-11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1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

尹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17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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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7 年 9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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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下午14:00,在哈尔

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0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孙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4名,代表股东人数

7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2,084,911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28.592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

份281,138,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6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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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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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规模;


   2.02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3 债券品种及期限;


   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2.05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06 担保情况;


   2.07 募集资金用途;


   2.08 承销方式;


   2.09 挂牌转让或上市安排;


   2.10 公司资信情况及偿债保障措施;


   2.11 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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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5、《东方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 年修订)》;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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