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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3-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
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核
查意见

    1、在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过程中,3 名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因离职
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以及相关规定取消上述 3 名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原 61 人调
整为 58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000 万份调整为 5980 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
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及相应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的授予数量相符。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经调整后确定为 58 人,授
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5980 万份。除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外,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8 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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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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