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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在公司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过程中,有 3 名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由于
离职的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取消上述 3 名人
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出调整。调整后,授予的激励
对象人数由原 61 名调整为 58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6000 万份调整为 5980
万份,其他相关事项保持不变。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2、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因员工离职原因对本次股权计划作出的调整外,公司本次授予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及相应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名单及相应的授予数量相符。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1
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0 日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8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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