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 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之三级参股项目公司 杭州鑫悦置业有限公司和杭州碧锦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目的为 满足项目公司开发资金需求,有利于推动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 2、被担保公司其他股东均按同等条件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遵循公平、条件 对等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