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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6-29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松

涛、李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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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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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在哈尔滨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 180 号 26 号楼 2 层视频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关焯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3名,代表股东人数

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83,804,977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29.177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

424,053,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1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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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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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6、《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8、《关于确定2018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确定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2018年度公司子公司新型城镇化开发投资金额的议

     案》;

     11、《关于2018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12、《关于2018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13、《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

     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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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议案》;

     16、《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股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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