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 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募 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有利于公司降低交易税费成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 变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属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 用方式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8 年 12 月 4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