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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2-1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8 年 12 月 21 日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 ....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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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 年 12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21 层视频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会议议程:


    1、介绍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2、宣读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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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读表决办法;


4、宣读监票小组名单;


5、审议会议议案;


6、股东投票表决;


7、宣读表决结果;


8、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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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
                      内容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4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
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320 号)核准,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90,560,87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2,999,996.2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92,999,996.2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10,000,000.00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后股本的
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 号)。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截止 2018 年 11 月
                                                          投入金额
                                                                            29 日)
                                   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
 1     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                                 18.60                     18.60
                                   限公司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
 2                                                            13.50                   13.60
       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   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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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
                                 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
3    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                            12.20                   12.26
                                 资有限公司
     项目
     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 A01、    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
4                                                         21.80                   15.12
     A02 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    产开发有限公司
     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
5                                本公司                   20.00                   20.00
     他机构借款
              合计                                        86.10                   79.58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公司拟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
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原使用方式: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
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委托贷款利率为 9.5%,委托贷
款通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实施,东方财务公
司对本次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

    2、本次变更内容:委托贷款利率由 9.5%调整为 4.7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其他内容不变。

    截止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述募投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
发项目”对应的委托贷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20.02 亿元。

    三、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调整的原因主要为在国开东方相关地块一级开发成
本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确定的计入地块成本的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
现有委托贷款利率有较大差异。为降低交易相关税费成本,经公司与国开东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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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
项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募
集资金使用委托贷款利率由 9.5%调整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75%。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
以及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享有国开东方全部权益,相关委托贷款利率的调整不会对公
司合并报表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条款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第十八次会议,以 9 票赞成、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次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
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
委托贷款利率,有利于公司降低交易税费成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属于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
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在视频会议室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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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
方式相关事项不属于对募投项目实质性变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相关事项不属于对募投项目实
质性变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相关条款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事项,请各位股东审
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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