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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部分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期计提资产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资产实际
状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 关于确认资产处置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
认资产处置损失,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当期的财务状况,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确
认资产处置损失事项。
   三、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目前公司各产
业发展资金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18 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
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作出
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各业务板块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能够对各业务板块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风
险,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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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监督和日常运作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五、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
了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依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后确定具体薪酬总额,能够有效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用,监督薪酬制度、方案的执行落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 2019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 2019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存贷款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
间提供担保,目的是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
方”)为合格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目的为业务发展需要,符合
相关政策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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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我们同意国开东方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
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互保协议约定的额度范
围内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包括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东方集团有
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方
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相关融资均用于主要经营业务的发展,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发生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长期以来
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相关交易均在《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范围内进行,金融服务价格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上予以优
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
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合格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资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资金使用计划,
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
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
意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三、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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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确保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承诺若募集资金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公司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
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十四、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未满足行权
条件的股票期权,同时因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
件,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前述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
股东的利益。
   十五、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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