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9-04-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8 年度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余额 1,369,260.4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 66.50%。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99,146.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82%;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余额 203,963.8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9.91%。截
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367,402.45 万元。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合
格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担保余额 133,926.80 万元。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执行,未发生
违规担保行为,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没有发生因向上述公司提供担保而遭受损失的情况,
对外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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