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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44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 东方 02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关联交易内容: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目的为提高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管理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
   风险。相关业务交易限额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金融服务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及经营业务的独立性。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 18.26 亿元,
   融资余额 16.53 亿元,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11
   亿元。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根据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16 年 6 月 30 日)起三年。
    鉴于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
期即将届满,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 8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东方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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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宏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
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本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期起三年。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    关联
                         上年(前次)预计金额             上年(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类别      人
在关联人   东 方    公司(含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合并报表
财务公司   财 务    司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     范围内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存款       公司     元。                             18.26亿元。
在关联人   东 方    东方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含子公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在东方财务
财务公司   财 务    司)年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25
                                                     公司融资余额为人民币16.53亿元。
贷款       公司     亿元。
关联人财   东 方    东方财务公司每年为公司(含子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东方财务公司为
务公司提   财 务    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     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
供担保     公司     币30亿元。                       币11亿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本次预计金额
                                                公司(含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日存款余额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款      东方财务公司
                                                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东方财务公司给予公司(含子公司)年综合授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贷款      东方财务公司
                                                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东方财务公司每年为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担
关联人财务公司提供担保    东方财务公司
                                                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刚,住所: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
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
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
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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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信贷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业务。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财务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835,803.66 万元,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 316,503.50 万元,2018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160.66 万元,实现净利润
3,827.39 万元。
       (二)关联关系介绍
       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持有
东方财务公司 30%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方财务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60000               53.3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000               30.00
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3700               14.57
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300                2.10
合计                                                      300000              100.00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业务范围
       针对东方财务公司(乙方)所具有的金融服务资格,乙方根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甲方)的需要可提供以下金融业务服务,在具体业务办理中,双方按照
各项业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共同协商办理。办理业务范围包括:
       1、资金结算服务;
       2、存款业务;
       3、综合授信业务(含贷款、贴现、承兑、保理等);
       4、提供担保业务;
       5、委托贷款业务;
       6、代理保险业务;
       7、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服务业务规模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对甲方所办理的业务交易额度要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来
定,所进行业务的交易限额原则设定如下:
       1、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结算业务;
       2、甲方在乙方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3、乙方给予甲方年综合授信人民币 30 亿元;
       4、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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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务定价标准
    乙方承诺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金融服务价格基础上向甲方予以优
惠:
    1、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结算业务手续费按同业银行中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存款业务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3、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4、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票据市场同期平均贴现利率;
    5、乙方为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手续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7、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费用不高于
市场公允价格。
    (四)其他权利义务约定
    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业务中提供现金支持,并保证足额支
付、及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五)协议生效与期限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甲乙
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六)附则
    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的,甲、乙任何一方均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此前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失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同意、签署书面文件并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后方
可生效,修改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东方财务公司作为具备金融机构资格并专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资金、网络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对成员单位提供全面化、
个性化、优质、直接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能够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平台,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结算、融资等业
务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的业务均在遵循市
场定价原则基础上进行,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财务及经营
业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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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
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长期以来为公司及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相关交易均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
定范围内进行,金融服务价格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上予以优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审
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网络和服务方面的优
势,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全面化、个性化、优质、直接而便利的金融
服务,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
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
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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