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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8
债券代码:15517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 东方 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1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53,910,61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1.534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孙明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公司副董事长关焯华先生、独立董事田益明
   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153,144,917 99.9336            765,700    0.066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     数 (%)
号
1      《 关 于 子 公 司 40,169,190        98.1294 765,700         1.8706         0   0.0000
       开展供应链融
       资业务暨对外
       担保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程芳、吴晓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