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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09-09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17-080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366,142,106.30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72 号、(2016)闽 02 民初 965 号及(2016)闽 02 民初 871

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 02 执 576 号《受理执行案件

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执 92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

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盛扬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盛扬”)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9,850.69

万元,并要求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有权对林细顺、刘聪珠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 358 万元范围

内优先受偿;有权对林宗樟、黄阿昔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 358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林宗河、曾美波持有的湖南盛扬全部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16 年 9 月 13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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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3”号公

告。

    2.2016 年 9 月 26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圣鸿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圣鸿”)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9,082.64

万元,并要求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7 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5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6-053”号公告。

    3.2016 年 9 月 13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天力

同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力同晖”)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9,479.43 万元,并要求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13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4”号公告。

    4.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凉山州天

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天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2,867.94 万元,并要求邓天磊、杨曼、邓天国、余运莲、邓建华、陈剑承担保证责任。
2016 年 4 月 19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7 月 1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32”号公告。

    2017 年 3 月 28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凉山天建合同纠纷一案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40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60”号公告。
    5.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川逐鹿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逐鹿”)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5,862.68 万元,
并要求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拥军、纳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介琳、王立
新在 5,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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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4”
号公告。

    2017 年 2 月 7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民初 103 号《民事调解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04”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 年 6 月 28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湖南盛扬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

下:

    1.湖南盛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75,723,012.62 元及资

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9 日为 22,783,899.50 元,之后以 75,723,012.62 元为

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保全费 5,000 元。

    2.若湖南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林细顺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

卖所得的价款在 358 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3. 若湖南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黄阿昔名下房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

卖所得的价款在 358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若湖南盛扬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以林宗河、曾美波提供的质押股权即其分

别持有的湖南盛扬全部股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 4,064 万元、1,016

万元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5.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林宗阳、王文芳对湖南盛扬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盛扬追偿。

    6.若湖南盛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7.本案案件受理费 534,335 元,由湖南盛扬、林宗河、曾美波、林宗樟、黄阿昔、

林宗阳、王文芳、林细顺共同负担。

    (二)2017 年 7 月 25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烟台圣鸿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9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

                                        3
下:

    1.烟台圣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64,813,509.31 元

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 25,994,799.65 元,之后以 64,813,509.31

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保全费 5,000 元。

    2.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对烟台圣鸿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担

保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烟台圣鸿追偿。

    3.若烟台圣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 495,957 元,由公司负担 357 元,其余 495,600 元由烟台圣鸿、

杨志明、孙红岩、任功胜、孙丽娜共同负担。

    (三)2017 年 7 月 28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北京天力同晖合同

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

容如下:

    1.北京天力同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85,160,787.42 元及

违约金(违约金以 85,160,787.4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保全费 5,000 元。

    2.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彦涛对北京天力同晖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天力同晖追偿。

    3.若北京天力同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 515,771 元,由北京天力同晖、仝卫东、仝卫国、陶冬嫣、张

彦涛共同负担。

    (四)公司与凉山天建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凉山天建未履行判决书约定

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

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凉山天建向公司支付货款 20,969,745.50 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为 7,609,269.42 元,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为

4,550,434.77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4
    2.凉山天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自 2017 年 6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暂计至 2017 年 8 月 1 日)的债务利息为 143,118.51 元。

    3. 邓天磊、杨曼、邓建华、余运莲、邓天国对凉山天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五)公司与银川逐鹿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银川逐鹿未履行判决书约定

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

的内容如下:银川逐鹿向公司支付货款 119,475,051.45 元及资金占用费 53,750,903.36

元(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以 119,475,051.45 元为基数,按日万

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公司实现债权费用 404,887.50 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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