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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1-14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17-09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共计:11,890,827.91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2017)闽 0203 执 7960 号、(2017)闽 0203 执 7904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

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津市
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706.16 万元,并要求杨鸿、王会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9 日,福建省厦
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6-045”号公告。
     2016 年 12 月 23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津厦工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03 民初 1479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17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35”号公告。

     2.2016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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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恒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恒岳”)支付拖欠货款 50.02 万元。2016 年

11 月 22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5”号公告。
    2017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泰安恒岳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03 民初 1814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17 年 8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6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河津厦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河津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
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河津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 11,390,653.50 元及资金占用费(自 2013 年 3 月
31 日起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4 日为 5,670,906.82 元,2016 年 9 月 5 日起,10,151,731.77
元的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1,238,921.73 元的资金占用费按每
日万分之二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2.强制河津厦工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公司与泰安恒岳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泰安恒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

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泰安恒岳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 500,174.4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6,612.77

元(以 500,174.4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计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财产保全费 3,131 元。

    2.强制泰安恒岳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件执行费由泰安恒岳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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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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