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厦工: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7-11-21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17-09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共计:23,868,829.23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7)闽 02 执 1001 号、(2017)闽 02 执 1002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

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顶山市
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神力”)支付货款 11,735,638.36 元及
违约金 1,999,752.78 元,并要求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
裴秀霞对平顶山神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 年 2 月 27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5-032”号公告。
    2016 年 10 月 18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平顶山神力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5)厦民初字第 60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9”号公告。


                                        1
    2.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泉市三

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三江”)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2,492.94 万元,并要求潘壮萍、高爱红、高延威、山西三江融投集团有限公司、潘广全、

白雪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9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4”号公告。
    2017 年 3 月 9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阳泉三江合同纠纷一案进行
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6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017”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平顶山神力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平顶山神力无正当理由拒
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平顶山神力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10,685,638.36 元、违约金(违约金以逾
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 2013 年 11 月 26 日起暂计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为 6,197,670.25 元)及律师费 7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2.强制石殿卿、邓淑香、石大玮、李伟伟、邓新兵、李艳红对平顶山神力就上述
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件执行申请费由平顶山神力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二)公司与阳泉三江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阳泉三江未完全履行判决书

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强制阳泉三江向公司支付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尚欠货款 13,183,190.87 元、

资金占用费 2,224,576.62 元(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1 日为 2,224,576.62 元,之后按每

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150,000 元。

    2.强制阳泉三江立即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3. 强制潘壮萍、高爱红、高延威、山西三江融投集团有限公司、潘广全、白雪莲

对阳泉三江就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件执行申请费由阳泉三江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