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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2-14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18-00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13,437,821.84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人民法院(2016)闽 0203 民初 9984 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 0203 执 1347 号《受

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淼

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淼森”)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79.10

万元,并要求许晓明、岳金玉在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许晓明、岳

金玉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245.62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 年 7 月

1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33”号公告。

    2.2016 年 10 月 9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州杭

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杭力”)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787.65

万元,并要求费遂武、濮秋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10 月 9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1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6-053”号公告。

     2017 年 2 月 16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湖州杭力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7-03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 年 11 月 27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济南淼森合同纠

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济南淼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882,114.60 元及资金占

用费(截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的资金占用费合计 163,974.54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882,114.6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许晓明、岳金玉应在 300 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济南淼森追偿。

     3.若济南淼森未履行上述债务,公司有权对许晓明、岳金玉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在 245.62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济南淼森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 14,214 元,减半收取计 7,107 元,由济南淼森、许晓明、岳金

玉共同负担。

     (二)公司与湖州杭力合同纠纷案一案(2016)闽 0203 民初 15968 号《民事判决

书》已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州杭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书确

定的付款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 强 制 湖 州 杭 力 立 即 向 公 司 支 付 所 欠 货 款 12,555,707.24 元 及 资 金 占 用 费

7,691,665.65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 5,240,791.60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12,555,707.2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计算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现

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1 日止为 16 个月,暂计为 2,450,874.05 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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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五 即 0.53%/ 月加倍 支付延迟 履行期 间的 债务利息 66,545.25 元 (以 所 欠货 款

12,555,707.2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2 日为 30 天)。

    2.强制湖州杭力立即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即

0.53%/月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6.50 元(以 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计至 2018 年 2 月 2 日为 30 天)。

    3.费遂武、濮秋敏对湖州杭力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申请对费遂武、濮秋敏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

受偿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7 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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