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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5-11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3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70,229,884.03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33 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闽 02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2016 年 9 月 2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
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5,566.81 万元,并要求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2016 年 9 月 2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2”号公告。
    2.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中海
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海龙”)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4,819.38
万元,并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
桂玲、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10 月 11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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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 年 3 月 26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四川巨凯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
下:
    1.四川巨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37,220,861.04 元及资
金占用费(暂计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 13,937,551.99 元,此后以 37,220,861.04 元为计
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 100,000 元及保
全费 5,000 元。
    2.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对四川巨凯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巨凯追偿。
    3. 公司对杨水平提供的位于泸州市忠山路 1 段 5 号 7 幢 1 单元 13 号的房产享有抵
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务,在
25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公司对杨水平、詹克静提供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 88 号 10 幢 2 层 195
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
上述债务,在 1,80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公司对石庆华、张红芽提供的位于成都武侯区潮音路 109 号 5 栋 4 单元 10 层 1003
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就
上述债务,在 800,000 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如果四川巨凯及石庆华、张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本案案件受理费 319,750 元,由公司负担 21,638 元,由四川巨凯、石庆华、张
红芽、杨水平、詹克静、李剑、王炎梅共同负担 298,122 元。
    (二)2018 年 4 月 18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肃中海龙合同经
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
内容如下:
    1.甘肃中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所欠
货款 33,009,022.99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
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 5,000 元。
    2.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以 4,000 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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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3. 李清波、陈桂玲以 3,500 万元为限对甘肃中海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
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中海龙追偿。
    4. 若甘肃中海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
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本案案件受理费 282,769 元,由公司负担 75,924 元,由甘肃中海龙、陈灿文、
仲瑾、江福兴、黄胤、李清波、陈桂玲共同负担 206,845 元。本案鉴定费 34,000 元,
由李清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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