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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8-25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6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232,750,545.89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 104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阳升厦工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4,749.50 万元,

并要求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18 日,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 2016-064”号公告。

    2.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

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20,572.23 万元,

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

6,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 3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

求洪曙光在 12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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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7”

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 年 6 月 2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沈阳阳升合同纠纷案件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82,145,555.94 元及资金

占用费 51,656,173 元(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

费,以 61,616,171.7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以 29,901,411.8 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五计算;以 17,402.3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对沈阳阳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欣泉、

任艳、肖作亚、张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阳升追偿。

    3.若沈阳阳升、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 779,274.78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沈阳阳升、于欣泉、任

艳、肖作亚、张颖共同负担。

    (二)2018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50,604,989.95 元

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止为 51,132,864.33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150,604,989.9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

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温胜安、袁玉红在 6,00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春生在 30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曙光在 12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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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洪曙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厦工追偿。

    3.若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

洪曙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 1,070,411.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新疆厦工、陈甲午、陈

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共同负担,温胜安、袁玉红负担其中的 319,844.27 元,陈春

生负担其中的 15,992.21 元,洪曙光负担其中的 6,359.1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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