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8-25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6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232,750,545.89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 104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阳升厦工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4,749.50 万元,
并要求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18 日,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 2016-064”号公告。
2.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
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20,572.23 万元,
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
6,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 3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
求洪曙光在 12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9 月 27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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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7”
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 年 6 月 2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沈阳阳升合同纠纷案件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82,145,555.94 元及资金
占用费 51,656,173 元(暂计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
费,以 61,616,171.7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以 29,901,411.8 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五计算;以 17,402.3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对沈阳阳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欣泉、
任艳、肖作亚、张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阳升追偿。
3.若沈阳阳升、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 779,274.78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沈阳阳升、于欣泉、任
艳、肖作亚、张颖共同负担。
(二)2018 年 6 月 3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50,604,989.95 元
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止为 51,132,864.33 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
150,604,989.9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
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温胜安、袁玉红在 6,00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春生在 30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曙光在 120
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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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洪曙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厦工追偿。
3.若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
洪曙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 1,070,411.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新疆厦工、陈甲午、陈
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共同负担,温胜安、袁玉红负担其中的 319,844.27 元,陈春
生负担其中的 15,992.21 元,洪曙光负担其中的 6,359.1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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