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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0-23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6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2,450.52 万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986 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

闽 0203 民初 8532 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正式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

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荣辉”)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3,187.76 万元,并要求陈灿文、仲瑾、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10

月 11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2”号公告。

    2.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盛

世源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世源源”)支付拖欠货款 2,247,674.32

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资金占用费为 1,406,063.13 元。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以 6,608,037.4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要

求北京盛世源源支付 52 台样机货款 2,964,900 元,并要求苑媛媛、龚凌云对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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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 年 5 月 11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8-05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 年 7 月 30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兰州荣辉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9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

下:

    1.兰州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22,257,590.45 元及相应

资金占用费(1、截止 2016 年 9 月 27 日,资金占用费共计 4,625,008.68 元;2、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以货款本金 15,245,843.0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至实际付款之日,以 2015 年新增货款本金 7,011,747.4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

    2.陈灿文对兰州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

 有权向兰州荣辉追索。

    3.仲瑾、陈灿明、陈淑真对兰州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以

2,500 万元为限, 仲瑾、陈灿明、陈淑真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兰州荣辉追

索。

    4.如兰州荣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5. 本案件受理费 201,188 元,由兰州荣辉、仲瑾、陈灿明、陈淑真负担 169,663

元,公司负担 31,525 元。

    (二)2018 年 10 月 12 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北京盛世源源合

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 0203 民初

8532 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和龚凌云共同确认: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北京

盛世源源尚欠公司货款本金 2,793,056 元、资金占用费 1,406,063.13 元(自 2016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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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之后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

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63,340 元(含诉讼费 58,340 元、保全费 5,000 元)。北京盛世源源另有 50 万元保证金

在公司处。

    2.北京盛世源源同意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按照约定分期付清所欠全部款项

2,793,056 元。

    3.苑媛媛和龚凌云对北京盛世源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龚凌云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还款,公司同意放

弃其他诉讼请求。

    5.若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和龚凌云未能依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北

京盛世源源、苑媛媛和龚凌云另需支付给公司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为

1,406,063.13 元,此后应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及本案案件受理费 20,196 元。

    6.本案件受理费 20,196 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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