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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2-12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7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242,803,159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初 11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春市厦工顺达机

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顺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27,363.62 万元;

要求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配件”)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

占用费共计 7,084.77 万元;要求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设备”)

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894.13 万元;要求白山市顺达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白山顺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1,886.91 万元;要求松原市

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顺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574.68 万元。并要求长春顺达为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等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通化配件为长春顺达的债务以 21,785.63 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要求通化配件为通化设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通化配件为白山顺达的

债务以 1,357.75 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张振权、宫世娜、张颖为长春顺达、

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等的债务在 21,4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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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责任。2016 年 11 月 10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66”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0 月 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长春顺达、通化配件、通化设备、

白山顺达、松原顺达等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闽民初 1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通化配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42,090,515.46 元及资金占

用费(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费为 2,659,189.61 元,2017 年 8 月 1 日以后

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长春顺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183,683,886.49 元及资金

占用费(2015 年 1 月 1 日前的资金占用费为 23,856,395.98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 56,190,130.09 元,2017 年 8 月 1 日之后的资金占

用费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通化设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资金占用费 4,010,206.01 元。

    4.白山顺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13,087,259 元及资金占用

费(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费为 3,956,571.73 元,2017 年 8 月 1 日以后的

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 松原顺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3,941,498.05 元及资金占

用费(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费为 750,852.4 元,2017 年 8 月 1 日以后的资

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6.张振权、宫世娜对通化配件尚欠公司货款 42,090,515.46 元及资金占用费在

21,4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振权、宫世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通化配件

追偿。

    7. 如长春顺达、通化配件、通化设备、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张振权、宫世娜等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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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案件受理费 1,932,005.65 元,由公司负担 255,406.89 元,由通化配件、张振

权、宫世娜负担 309,354 元,由长春顺达负担 1,240,683.17 元;由通化设备负担

20,494.44 元;由白山顺达负担 83,440.35 元,由松原顺达负担 22,626.8 元;一审案件

鉴定费 35,000 元,由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 元,由长春顺达、通化配件、通化设备、

白山顺达、松原顺达、张振权、宫世娜等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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