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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7-06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5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19,927,980.93 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8)闽 02 民初 87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晟辉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晟辉元”)为本公司江苏地区的经

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8 年 11 月公司

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晟辉元支付拖欠货款 19,927,980.93

元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

王雪静、高峰对南京晟辉元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 年 11 月 16 日,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39”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26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南京晟辉元合同纠纷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 02 民初 8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南京晟辉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17,331,980.93 元及



                                       1
资金占用费(以 17,331,980.93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

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及律师费 1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2.王坚、武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

对南京晟辉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京晟辉元追

偿;

    3. 如南京晟辉元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王坚、武兴梅名下房产

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 91 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公司有权对张浩名下房产行使抵

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 80 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公司有权对娄辉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

以所得价款在 129 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4.如南京晟辉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本案件受理费用 176,054 元,由公司负担 50,262 元,由南京晟辉元、王坚、武

兴梅、张浩、沈志妹、娄辉、陈莉、王跃敏、沈志勇、王雪静、高峰共同负担 125,792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

坏账准备 1,655.84 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

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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