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厦工: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7-19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60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 12,910.78 万元(抵押物评估价)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 02 民初 69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背景
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厦工机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支付拖欠货款 24,489.67 万元,并要求靳卫华、陈
波在 6,000 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刘峰在 2.2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要求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银”)、王文俊、
温卫钟在 2.27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11 月 16 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2017 年 5 月 16 日,法院出具(2016)闽民初 123 号《民事调解书》。因内蒙古厦工无正
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27 日立案,并指定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厦门海事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立案号(2018)闽 72 执 284 号执行。具体内
容分别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 2016-067”、“临 2017-054”和“临 2018-041”号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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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16 日,法院出具的(2016)闽民初 123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内蒙
古厦工同意向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并已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 12,910.78 万元
(不动产权证号:包国用(2015)第 300014 号)。包国用(2015)第 300014 号不动产
系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富淳”)为内蒙古厦工债务提供的抵押
担保物。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因内蒙古富淳不是上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公司在(2018)闽 72 执 284 号执行案
件中未将其列入被执行人,但基于内蒙古富淳提供抵押物担保内蒙古厦工债务的事实,
公司为实现债权,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
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公司于 2019 年 7 月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判决立即拍卖、变卖内蒙古富淳名下抵押物包国用(2015)第 300014 号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 12,910.78 万元及从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至实际受偿之日止以 12,910.78 万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迟延履行金等抵
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内蒙古富淳承担。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6 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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