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厦工:管理人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9-03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8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受理、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告
涉案本金:20,810.40 万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4206 号《受理通知书》及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
内 0203 民初 3637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鹰潭厦工机械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厦工”)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78,996,205.11 元(截
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厦门市桥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黄秀华、颜鸣建、林月珠、张晓晔、沈明治、桂碧
慧、庄丽、张琦对鹰潭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
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 年 11 月 12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
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3-053”
号公告。
2017 年 6 月 9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鹰潭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
理,并出具(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鹰潭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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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67,786,027.14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
费;○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对鹰潭厦工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鹰潭厦工追偿;○公司有权要求
对张琦名下提供担保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 85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
理费 489,647.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
鸣建、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 2017-063”号公告。
因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不服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主要内容如下:○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笔迹鉴定费 3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489,647.06 元,共计 1,014,294.12 元,均由
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09”号
公告。
(二)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富淳”)因在公司与内蒙古厦工机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合同纠纷案调解过程中,为内蒙古厦工提供不动
产抵押并设立抵押权的担保债权金额为 12,910.78 万元,就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
2019 年 6 月,内蒙古富淳因《协议书》中的工程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解除该土地的抵
押登记,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公司就该案向包头市昆都
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9-05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鹰潭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因公司不服(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书》,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请求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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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795 号民事判决,对本
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维持(2013)闽民初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鹰潭厦工、厦门桥箱公司、陈东毅、颜鸣建、
张晓晔、沈明治、桂碧慧、庄丽、张琦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二)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收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内蒙古富淳诉讼一案的《民事裁
定书》【(2019)内 0203 民初 3637 号】,裁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
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于 2018 年对公司与鹰潭厦工诉讼一案计提全部坏账 56,638,146.25
元;因公司与内蒙古富淳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
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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