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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15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20-00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诉讼的主债权已转让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9,905,104.91 元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对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 年 10 月 15
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 400,294,241.22
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 年 10 月 16 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已将扣除保证金后的
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于后期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9 年 10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94”和“临 2019-096”
号公告。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 328
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
      虽然上述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
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
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闽民终 207 号《民事判决书》,该
法律文书所涉及诉讼案件为上述应收账款事项,现将相关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城市华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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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华友”)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6,658.57 万元,
并要求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卫金升、关晓亮名下房
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对卫金升、卫鑫持有运城华友 100%
股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6 年 9 月 9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
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6-054”
号公告。
    2018 年 8 月 20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运城华友合同纠纷案件进
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8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
运城华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所欠货款
41,863,687.83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保全费 5,000 元。②公司有权对卫金升、关晓亮
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107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③公司有权
对卫金升、卫鑫持有的运城华友股权行使质权,并以所得价款在 100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
受偿。④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对运城华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运城华友追偿。⑤若运城华友、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⑥本案
件受理费 374,728 元,由公司负担 123,585 元,由运城华友、卫金升、关晓亮、卫鑫、
廉杰共同负担 251,14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9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 2018-06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运城华友因与被上诉人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买卖合同一案,不服福建省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59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出具了(2019)闽民终 207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59 号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
    2、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59 号第五项;
    3、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85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运
城华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39,905,104.91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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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24,003,997.99 元的资金占用费从 2012 年 3 月 3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运城
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11,648,391.45 元的资金占用费从 2013 年 3 月 31 起按日万分之
五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3,026,064.98 元的资金占用费从 2014 年 3 月 31
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次款之日止;1,154,716.58 元的资金占用费从 2015
年 6 月 30 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2,261,748.92 元的资金占
用费从 2016 年 6 月 30 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止;71,933.91 元的资
金占用费从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运城华友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主债权已转让,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
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 2019 年 10 月 19
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96”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
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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