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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厦工: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18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ST 厦工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诉讼的主债权已转让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2,948,772.99 元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对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 年 10 月 15
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 400,294,241.22
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 年 10 月 16 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已将扣除保证金后的
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于后期签署了相关协议。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9 年 10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94”和“临 2019-096”
号公告。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 328
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
      虽然上述 328 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
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
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闽民终 878 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
文书所涉及诉讼案件为上述应收账款事项,现将相关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甘肃中海龙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海龙”)为本公司经销商,长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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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向福建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中海龙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4,819.38 万元,并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灿文、仲瑾、江福兴、黄胤、李
清波、陈桂玲、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 年 10 月 11 日,福建省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16-052”号公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肃中海龙合同经济纠纷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 02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8-039”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前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

审理并出具了(2018)闽民终 878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民

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

三项;

    2、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 02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甘肃中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 32,948,772.99 元及相应资金占

用费(从 2012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 9,159,632.59 元,

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甘肃中海龙归还欠款之日止以 32,948,772.99 元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保全费 5,000 元;

    4、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第三项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主债权已转让,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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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 2019 年 10 月 19

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9-096”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

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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