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安信信托:章程2017-09-0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1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前身为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和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

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以募集方式设立,原在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公司现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根据 2004 年 4 月 20 日《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迁址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24

号文件),公司已将注册地址由鞍山市迁至上海市,迁址后,公司更名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2004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银监复[2004]130 号文件)批

准,公司换发了《金融许可证》,号码为 K10212900H0006,并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登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96096G。

    根据 2007 年 1 月 23 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2 号)的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的要求,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名称由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辽宁省体改委[1992]18 号《关于对鞍山市

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文件和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

银金字[1992]48 号《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请示〉的批复》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A 股),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Anxin Trust Co., Ltd


                                          3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553-1555 号 A 座 3 楼 301 室

    邮政编码:200092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5,761.4932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经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以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

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

值增值为目的,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4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3、从事同业拆借;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

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

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应另作理解,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一章所称“股份”、 股

票”、“股本”、“股东”,分别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普通股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其中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5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755 万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

为 5,000 万股,成立时的发起人为鞍山市财政局、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辽阳石油化

纤公司鞍山炼油厂、国营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鞍山钢铁公司矿山公司、鞍钢附属企业

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和优先股构成,其中普通股股份总数

4,557,614,932 股,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赎回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

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

                                        6
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公司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优先股

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赎回的具体安排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

定执行。公司行使优先股赎回权,应当完全支付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赎回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转让,但转

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

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7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普通股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

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8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

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

《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分配;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本章程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优先股股息的,自股

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

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审议通过本次

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9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期应付股息,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

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确定

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优先股股东仅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程序违

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含优先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10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当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公司股东应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公司经营损失

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公司股东及时补充资

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章程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对优先股股东的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自有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自营业务单笔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融资、资金运

用和资产处置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2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经登记公司或

交易所系统确认股东身份后,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13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14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5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6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17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
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19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
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
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第七十八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本章程约定的
条件恢复表决权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计算和调整方
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情况
下,每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20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拥有的表决
权数为其按照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计算和调整方法确定的表决
权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21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22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3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24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审计
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信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公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董事会风险补偿和激励资金;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业务决策权:
   (一)自营业务方面
   1、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自有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事项;
   2、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融资、资金运用和资
产处置事项;
   3、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4、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信托业务方面
   委托人授权公司代为确定用途的信托项目;依照法律、中国银监会规定和信
托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信托项目。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董事长和经理(总裁)行使前述部分权限,具
体授权办法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6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2、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3、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
项;
    4、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拨款;
    5、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6、根据经营需要,向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7、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
人任免文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
通知时限为:三天内。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27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经全体董事认可
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章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8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确
认的任公司高级职务(职称)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总裁)每届任期 3 年,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总裁)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9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总裁)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
    董事会不得无故解聘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31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


                                         32
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每年末,对期末风险资产进行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

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

减值准备时,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计提难以一

次性达到计提标准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

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信托赔偿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当期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

起,直至恢复全额发放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息。全部或部分取消

优先股股东当期股利分配除构成对普通股股东当期股利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公司的

其他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将信托财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

财产分开管理。公司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将信托财产

的管理运用、处分即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及受益人。在委托人、受益人依信托文件要求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其他财务信息时,公司应按文件约

定及时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可持续、较
                                       33
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

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进行利润

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信托赔偿准

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4、非经常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

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平均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向普通

股股东现金分红在本次普通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向普通

股股东现金分红在本次普通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向普通

股股东现金分红在本次普通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4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

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

分配方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提供多种

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

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

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

和使用计划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七)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充实公司净资本,提高净资

本/风险资本的指标,进而有力地推动信托业务的发展;由未分配利润所形成的固有资

产主要包括贷款、买入各类金融产品等。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且其调

整与已公告分红规划存在出入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中国银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35
况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需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

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需披露独立

董事关于公司本年度盈利但不分红的独立意见及对上年度留存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等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一)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应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

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以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十二)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公司优先股发行的

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信托赔偿准备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

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固定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

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

股股东。

    4、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

东分配利润。

    5、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

约。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公司的其他限制。
                                     36
    6、公司优先股采取不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

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7、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

余利润的分配。

    8、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37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 或挂号邮寄或经

专人通知董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 或挂号邮寄或经专

人通知监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和《上海证券报》或/和《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登载公司公告的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38
证券报》或/和《上海证券报》或/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和《上海证券报》或/和《证券时

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39
司。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和《上海证券报》或/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和比例分配,在向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票面金额与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剩

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
                                       40
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41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普通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