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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信信托:独立董事关于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2017-12-3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转让
                             涉及关联交易
                                 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公司向国之杰转让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事宜符合相关规定。


   2.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
      转让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在议案审议时回避
      表决。因此,上述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3.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的《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该等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慎、综
合地评估后作出决定。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
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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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我们建议:(1)公司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客观、全面、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此过程中积极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做好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及实施,
尤其重视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我们也将在未来的工作中,持续对
本次特定资管份额收益权转让的未尽事宜予以监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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