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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信信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03-16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 年 3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
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经营管理层对董事会发展
战略、经营规划、各项决议的落实执行,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实施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设主任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全部独立董事、或提名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届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
同意予以更换,并可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增补。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申请。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三)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要求,监督、检查经营管理层执行情况。
    (二)听取经营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听取财务总监报告公司财务预
          算执行情况。
    (三)审议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方案。
    (四)审议动用固有资金单笔金额超过 5 亿元以上(同一项目合并计算)的事项和不良资
          产核销事项。
    (五)决定内部机构及驻外派出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六)审议内部管理机构及驻外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及奖惩事项。
    (七)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和整改监管意见。
    (八)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督促经营管理层健全会议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驻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接受执行委员会就其职责
范围内事项提出的质询,执行其决定,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主任因特殊
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
    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
员;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至少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的送达可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
但必须保证在会议召开前有效地送达。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超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议案经主任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按第九条规定
的时效将会议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可分为决策性议题和非决策性议题。
    (一)对决策性议题,执行委员会会议应通过审议形成会议决议。
    (二)对非决策性议题,执行委员会会议应通过讨论形成专业指导意见。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专业指导意见均应载于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确认后生效。
    因情况紧急,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形成的书面决议,
与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执行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为:
    (一)经营管理层向执行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委员会对所议事项进行讨论和指导;
    (三)执行委员会逐项审议会议议案并作出决议或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及时执行。董事会办公室对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
重点工作进行提示和督办。执行委员会应将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高级管理层年度考核,
严格考核,严格问责。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委员会联系人,督办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执
行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