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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信信托:内部信息报告制度2018-08-25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2018 年 8 月 23 日修订)



    为了加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

护并提升公司公众形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目标是: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之“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性原则的基础上,保证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在

对公司信息进行实时、全局、动态管理的基础上,保持信息披露的连贯性与高效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本制度所规定的定期报告信息和临时报告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监管规则和信息披

露要求具体设定重大信息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其职权范围内所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

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各子公司决定涉及重大信息报告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各部门、各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相关信息报告格式的,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需报告内容。没

有规定报告格式的,应依照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原则书写报告,报告应当使用事

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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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应该披露的信息在本公司指定报刊公开披露前,有关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定期信息报告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提供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资料时,已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

期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一并将业绩预告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工作计划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须及时审阅分析各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综合信息,并根

据该信息决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访谈或发送信息报告反馈。




                           第三章 临时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在以下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前 3 个工作日内向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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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4、对口部门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发生引发重大舆情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填报重大事项信息报告表,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一时点前 10 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

   1、重大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对外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经营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涉及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事项;

   (13)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14)业绩公告。

   2、 其他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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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经营情况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变更或终止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

    (11)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董事会办公室须及时审阅、分析临时信息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根据该报

告所显示信息决定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访谈或发送反馈意见。接到访谈通知的部门应及

时接待董事会办公室访谈人员;收到反馈意见的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将相关

材料和信息收集完整并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涉及内部审批程序的该部门应按时完成相

关程序,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有关公司信

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可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拟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执行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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