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诉讼公告2019-12-17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 2019-048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 宗案件收到起诉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合计约 12.2 亿元,
均在审理中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如履行相关
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
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三份起
诉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相关涉诉案件均因信托业务中安信信托以远期受
让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诺,具体公告如下:
序 涉诉余额
原告 被告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1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10,543 已立案,审理阶段
2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公司 50,933 已立案,审理阶段
3 上海墨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60,300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 74 民初 3070 号
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100,546,027.39 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记 4,886,582.37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 5 日,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
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方将 9900 万元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原告方。
2018 年 9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信托受益
权转让给被告,后被告支付了转让款利息 3,722,671.23 元。
截至目前,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划付至原告账户。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涉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案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鄂 01 民初 8460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信 托 收 益 转 让 价 款 413,808,219.18 元 , 利 息 暂 记
37,220,065.30 元,违约金 97,038,027.40 元,以上金额扣除已付尚欠 507,856,311.88
元及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2.判令被告承担已发生的诉讼费 1,475,772.15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原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益转让
协议》,约定 2017 年 7 月 4 日将《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人民币【肆】亿元信托资
金,折合【肆】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原
告。
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信托受益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将原告
名下根据《资金信托合同》所享有的人民币【肆】亿元信托资金,折合【肆】亿份
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
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及利息。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三)涉及上海墨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 74 民初 3112 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墨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 6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3,000,000 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托管人)签订《中山证券山河 1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
中山证券山河 10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合计为 600,000,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陆亿元整),委托期限 5 年。
2016 年 11 月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原告受让被告发行的信托计划收益权,
信托投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6 亿元,期限分别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和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中山证券有限公司又受原告委托与
3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被告签订了两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前述信托计划项下的资产收益权转
让给被告,转让价款各为人民币叁亿元,支付时间分别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和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截至本案起诉前,原告未收到款项。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事项产生
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如履行相关款项
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
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