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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盛: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的公告2017-12-12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临2017-066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

   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
       合同金额:350 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工期:18 天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 2017 年
       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7 年 12 月 11 日,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
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的议案》,同
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至善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嘉兴至
善”)与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天津空港
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水质调控专项实施合同》),由乙方实施甲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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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的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服务项目水质调控工程项目。本
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以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
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涛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本次签订重大合同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在董事会审
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天津空港经济区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段)服务项目水质调控工
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项目地点:天津空港经济区

    项目内容:水质微生态调控工程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 27 号 1 号楼 409 室

    法定代表人:武学军

    注册资本:2500 万元

    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8 月 28 日至 2027 年 8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河流、湖泊水域污染治理;风景
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与养护;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花、
草及观赏植物、农药(不含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专
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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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0.8
亿元,净资产 0.6 亿元;2016 年 1-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8 亿元,实现净利
润 0.36 亿元。

    北京爱尔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乙方工作

    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项目事故报告,
并提供工作用电、用水计划。

    2、乙方应在开工前 3 日将工作组织设计(或工作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
在 5 日内予以确认。

    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工作,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4、已完工项目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项目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
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
承担。

    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严格执行关于工作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
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7、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项目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二)项目期限

    1、项目开工日期:在具备合法开工条件的情形下,暂定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开工,甲方如需变更开工日期的,需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2、项目完工日期:以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开工为前提,本项目定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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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全部项目总工期日历 18 天(自然日)。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总价款

    项目实施总价 35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合
同价款”)。

    2、合同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项目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 97%,剩
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 5 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 0.05%(千分之零点五)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逾期超过 3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
不成时,任意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在北京市签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会对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水环境修复业务,对公
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二)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
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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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
导致合同实施期限相应延后,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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