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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03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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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宏盛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
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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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
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9 年 1 月 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809A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程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9 年 1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
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1,639,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778%。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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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0,27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803%。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控股子公司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议案》;

    2. 《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4. 《关于选举曹中彦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5. 《关于选举曹建伟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楚新建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7. 《关于选举马书恒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8. 《关于选举王小飞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9. 《关于选举梁木金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宁金成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耿明斋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刘伟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孟庆一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孙珂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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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特别决议议案为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为议案 2、4、5、6、
7、8、9、10、11、12、13、14;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
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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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潘兴高




                                       经办律师:
                                                       万    源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吴   刚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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