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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路股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2019-06-29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9-028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或中路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 2019 年
6 月 18 日分别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和 2018 年年度(第四十二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
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此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
和 2019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路
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 2019-018)、《中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申请撤回
相关申请文件的公告》(临 2019-019)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第四十二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9-027)。
       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
  作,自查期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知悉本次
  交易终止情况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自查报告,上述自查范围内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交易中路股份股票
 的情形如下:
     张平华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东、总裁张目的父亲,其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卖出
 5,600 股,自查期间未买入中路股份股票,截至自查期末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20,000 股。
 经其本人说明与承诺,其在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草案披露后卖出中路股份股票,是基于证
 券市场已经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
 不存在任何关系,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不知情。其年事已高,文化水平有限,对证
 券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在重组期间卖出中路股份股票主要为本人临时资金需求,并不知
 悉且并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刘彩琴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东、总裁张目的母亲,其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卖出
 20,000 股,自查期间未买入中路股份股票,截至自查期末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20,000 股。
 经其本人说明与承诺,其在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草案披露后卖出中路股份股票,是基于证
 券市场已经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
 不存在任何关系,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不知情。其年事已高,文化水平有限,对证
 券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在重组期间卖出中路股份股票主要为本人临时资金需求,并不知
 悉且并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交易对方、标的公司股东、总裁张目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函》,张目
在自查期间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张目
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后,未向包括但不限于张平华、刘彩琴在内的、未通过合法途
径知悉该等信息的任何人士告知或暗示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任何信息;张目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知悉张平华、刘彩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相关行为前,对张平华、刘彩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不知情;张目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倪岩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前员工,其已于 2018 年 7 月 15 日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离职。
其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买入中路股份股票 200 股,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买入 100 股,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买入 100 股,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买入 200 股,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买入
100 股,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买入 100 股,并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
2018 年 10 月 11 日、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以及 2018 年 11 月 22 日分别
卖出 100 股,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卖出 200 股。截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倪岩已经不持
有中路股份股票。经其本人说明与承诺,其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后对本次重组进展和
未公开信息并不知情,其在 2018 年 11 月 10 日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后买卖中路股份股票
的买卖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
资行为,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不存在任何关系,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
    根据上述相关人员就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中路股份股票情况出具的相关说明与承
诺,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路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