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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劝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劝业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
法律文件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和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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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
出席会议等事项。
    2019 年 5 月 17 日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九楼九重
天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733,403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与网络投票表决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股份 54,945,4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995%。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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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8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5)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6)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8)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年审
计费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方式为现
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种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员工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现场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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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
所留档。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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