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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物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6月)2019-06-06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协商提名,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处置项
目及担保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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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和处置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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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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