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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茂股份: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0823           证券简称:世茂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50
债券代码:136303           债券简称:16世茂G1
债券代码:136528           债券简称:16世茂G2
债券代码:143165           债券简称:17世茂G1
债券代码:143308           债券简称:17世茂G2
债券代码:143332           债券简称:17世茂G3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1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2日


    由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发行的上海世茂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2日
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7世茂G1”,债券代码为“143165”。
    3.发行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人民币25亿元,3年期。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12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12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
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5%。
    3.债权登记日为: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
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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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 对于持有“17 世茂 G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
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7 世茂 G1”债券付息
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联系人:陆怀伊,传真号码:021-20203399,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55 号上海
世茂大厦 7 楼,邮政编码:200122。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
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
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 55 号上海世茂大厦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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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张杰
联系方式: 021-20203388
邮政编码:200122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徐晛、卢晓敏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




                                    4
  附件一:“17 世茂 G1”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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