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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民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8-04-18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 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
机制,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现金或非现金资产
作价,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收购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与他人进行股权置换;
    5、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1、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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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2、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坚
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相关权限

                      第一节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主体。公司须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
的规定权限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项目须根据投
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范围(投资范围):公司对外投资涉及
的交易金额满足下列各项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的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的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的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的事项。

     超过上述其中任意一项条款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后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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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范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及以下权限内实施对外投
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对外投资决策应通过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超过上述审批
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节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一律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
告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审批后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集团公司审批时,
应报送完整的书面材料。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申请、可
行性研究报告、本级控股子公司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文件。具体材料清单参见
本制度附件一。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向集团公司报送的书面材料,由公
司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安排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
其本级控股子公司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正式报送书面材料前,应就投资事项与集团公司进行充分
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的书面材料中的投资申请,其须
简要介绍:拟开展此项投资的目的及背景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
结论;本级控股子公司内的审议和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
参见本制度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中的可行性报告,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本级控股子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分析、拟投资项目的情况介绍、拟
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拟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人员
安排、实施进度安排以及其他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结合具体项目认为需要做可
行性分析的其他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参见本制度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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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报送书面材料中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文件,要
明确出示对拟投资项目的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非现金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
估,资产评估机构由集团公司指定,并将评估报告一并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报的对外投资活动的书面材料进
行审核,凡该材料符合要求的,经集团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批准
后,授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实施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会
同财务和投资部门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短期投资计划按对外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定期核对。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适合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
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初审。对于重大投
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第十九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起草项目投资
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按照投资
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依决策权限授权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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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
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由相
关工作小组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组建合作、合资公司的,应对新建公司派出
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管理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对外投资涉及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
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合规性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
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各类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私募
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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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或制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补充条款予以完善。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实施。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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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1、拟投资项目申请

2、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决议、决定

4、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

5、其他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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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拟投资项目申请(参考格式)

                  XX 公司关于 XX 的申请报告(请示)

                          公司文号签发人:

正文要点:

   一、拟开展此项投资的目的及背景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结论

   三、公司内部的审议和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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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XX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环境分析: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分析;

    二、拟投资项目情况介绍。介绍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有公司以外的合

资方的,应介绍合资方的相关情况;

    三、拟投资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

    分析拟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包括:

    1、项目本身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前瞻和资金预测,披露投资资金

来源和筹措、预测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内部投资收益率(IRR)等;

    2、分析项目对公司今后财务影响及可行性,披露预计对公司 3-5 年内合并

报表的影响等内容;

    四、拟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该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必要时应聘请律

师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风险揭示及风险防控。必须如实揭示项目投资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并对上述风险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六、员工安排。如股权投资涉及企业员工招募、调任、分流的,应对员工队

伍的安排情况作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应单独制定人员安置风险应对预案。

    七、实施进度安排。做好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重点是资金进度和人

员安排进度。

    八、其他分析。结合具体项目,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认为需要做可行性分

析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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