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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6-04-29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为帮助成城管理公司最大限度减轻财务压力,加快成城项目的开发建设进
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成城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委
托贷款)筹集不超过 40 亿元的资金以替换部分股东财务资助款项及提供成城项
目后续开发建设,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成城管理公司全体股东将各自所持股权及其
权益质押给贷款银行,质押期限同债权期限。本公司拟质押的成城管理公司 40%
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7,138.27 万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人民币
7,138.27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9%。
    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
[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无公页限有份股媒,为华新海              对独司司公对事董         情保担外
独及明说项专的况              签之见意            页字   )




             独立事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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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四年六              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