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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6-08-30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根据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相关企业的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委托贷款业务决策
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的基
础上,通过委托金融机构向公司指定的外部贷款对象提供贷款,以提高公司闲置
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允许使用募集资
金或变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谨慎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未经
公司批准,任何全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相关企业不得擅自开展
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原则上应获得充分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机构分工
    第六条    财务中心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
款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收集、具体实施。
    第七条    战略投资部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途径和方法,对委托
贷款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关联关
系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八条    法务部是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合同文本
的审核,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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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审计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事前
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检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以及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控制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调研
    第十一条     财务中心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评判,对有意向的项目向
财务负责人汇报,由财务负责人组织财务中心、法务部、战略投资部、审计室、
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人员成立项目小组,召开立项评审会。评审
结果经总裁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签署《委托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表》,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立项,进入前期调研阶段。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项目正式立项以后,项目小组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
调研,提供准确具体的项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并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形成《委托贷款项目报告》。报告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贷款偿还资金来源、贷款用途以及担保措施。项目小组根据委托贷款项目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调查分析。聘请外部机构的费用由公
司财务中心询价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应当获得如下资料,并包
括在《委托贷款项目报告》的内容中: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且不限于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
发放形式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等);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调查情况,包括且不限于: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2、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贷款卡;
    3、借款人主要业务最近三年的发展状况简介;
    4、借款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情况介绍,包括且不限于:
    1、抵押物、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及变现可能性;
    2、提供保证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的,应介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调查
情况(需提供的资料不得与借款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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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项目报告》须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委
托贷款项目,进入具体合同条款洽谈和签署阶段。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的,同时启动相应程序。


                           第四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不超过最
近一期审计净资产 10%的委托贷款业务,其中单笔项目不超过上述授权额度的
25%。
    第十六条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委托贷款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超过授权额度 25%的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但未达到 30%的委托贷款;
    (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七条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委托贷款项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
    (二)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
(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连续 12 个月委托贷款项目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
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委托贷款进行审批与授权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或变相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关联方主要是
指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若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书面
承诺并实施财务支持,公司对其委贷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自身持股比例可贷款
的部分,同时在放贷时要注意把握好放贷条件和节点,若其偿还能力不足或抵押
和担保不充分,则不得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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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负责委托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委托贷款项目在具体
实施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
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措施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法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与委托的金融机构共同办理相应抵
押或质押手续,确保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并留存相应文档复印件备
案。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中心应当在委托贷款合同正式签订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原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托贷款项目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等相关
人员必须相互独立,审计室负责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贷款
项目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公司委
托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委托贷款项目的后期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发放后,项目小组负责对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借款
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抵押物、质押物状况进
行必要监控,并每季向总裁办公会通报委托贷款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若借款人在委托贷款期限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
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总裁和董事长,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确保委托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财务中心应当在委托贷款到期收回或者提前收回的 2 个工作
日内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有权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上报。
    第三十条     总裁办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委托贷款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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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前期调查收集的资料、委托贷款项目报告、相关会议纪要、
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等)。


                  第七章   委托贷款项目逾期后的清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逾期的委托贷款,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必
要时也可通过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委托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逾期贷款,一
般由项目小组负责清收,清收的措施可以是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
门催收等,牵头部门是财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可能要丧失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委托贷款,应由法务部
及时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三十四条      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
不良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小组拟定展期等方案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原则上只允许展期一次。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委托贷款,应重
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贷款清收。由法务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确保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