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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7-08-19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提名盛雷鸣为上海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
    六 、本提名人 己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 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声明。




                            提 名人 :上 海 新华                   届董事会

                                                  董事 佘         七年八月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提名林利军为上海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
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新华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
    六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 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声明。




                                                  鲟惕
                           提 名人 :上 海新                         董事会
                                                                    年八月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提名王悦为上海新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上海新华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1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 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人在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
    六 、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
    本提名人 己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 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声明。




                            提名人 :上 海新华传                     董事会

                                                   萤事钔         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