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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8-06-08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指引》以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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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经审慎判断后,做出暂缓、豁免
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该在事情发生前
三天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
表(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
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
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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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
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
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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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有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审批




                                       4
 附件2: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5
附件3: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                                  员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的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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