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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传媒:独立董事关于购买商铺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2018-11-06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购买商铺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事先收到
的关于公司购买商铺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购买商铺
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规模、
提升品牌影响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交易价格是在公开市场报价的基础上给予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华传
媒连锁有限公司 9 折的优惠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
    3、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购买商铺暨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盛雷鸣:




林利军:




王 悦: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