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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茂业商业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6/F, East Building, La Defense, 1480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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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成都市东御街19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
派陈刚、张现凤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2017年8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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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证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茂业商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
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2017年9月11日公司通过上证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
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董事长高宏彪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415,397,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7212%。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17年9月1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
授权代表。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55,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53%,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根据《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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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
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
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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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刚




                                           经办律师:

                                                              张 现 凤




                                                        201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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