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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编号:临 2017-096 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接控

        股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增持

        人”)通知,其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

        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

        资金及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以及资金

        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等风险。



    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收到通知,控股股东茂业商厦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市场价值的认同,计划于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本公

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
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茂业商厦,本次增持前,茂业

商厦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1,414,838,703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1.69%;茂业商厦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1,479,015,199 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85.39%。截至本公告日

前十二个月内,增持人未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告。

    二、增持情况说明

    (一)增持计划:茂业商厦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茂业商

厦、茂业商厦控制的企业或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

人”)账户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的信心和公司市场价值的认可。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拟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设置固

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

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

许的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

月内。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人将以自有资金及自筹

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

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

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

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