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借款未按期收回事项问询函回复事项之意见2020-01-08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借款未按期收回事项问询
函回复事项之意见
本人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之一,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借款未按期收回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15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后,予以高度重视,会同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就问询函所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梳理情况就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说明、发表意见的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问题一:公告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向邹招斌提供 4 亿元借
款额度,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后续双方约定将借款期限展期一年。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向邹招斌提供借款及展期的原因;(2)上
述借款的主要用途及流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3)本次借
款未能按期收回的具体原因和影响,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回复:
基于借款对应的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覆盖借款本金及利息,不会对
公司造成损失,同时为了维护股东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以促进内蒙古
维多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集团”)的更好发展,
因此公司向维多利集团的重要少数股东邹招斌先生提供了借款;同时,
经公司函证邹招斌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次借款的主
要用途为用于邹招斌先生名下企业的资金运营周转,资金的实际使用
方为邹招斌先生名下企业,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再次,经函证,邹招斌先生确
认,因受宏观经济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目前资金周转仍存
在一定困难,因此未能按期偿还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问题二:公告披露,为担保前述债务的履行,邹招斌以其持有的
维多利集团 15%股权作为质押。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质押股权
的价值,是否足以覆盖本次借款本息;(2)上述借款和质押股份的后
续处置计划和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
回复:
参考国众联(香港)测量师行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出
具的评估报告(V17057/HCH/TNG/EDV),截止 2017 年 11 月 30 日,维
多利集团 100%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 504,000 万元。因此,质押股权
价值足以覆盖本次借款本息。
考虑到维多利集团经营情况良好,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茂业百
货有限公司及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邹招斌、邹招斌 100%控股的维多
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商,以质押股权折价来进行借款本息的抵偿,
力争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之前完成质押股权折价抵偿事宜,以保障公
司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若能以质押股权折价,公司可进一步增加对
维多利集团的持股比例,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利益损失。
问题三:结合上述借款未按期收回的情况,说明公司在作出向邹
招斌提供借款、同意借款展期的决策时履行的程序、以及具体责任人,
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相关决策是否审慎。请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
回复:
公司在做出向邹招斌提供借款、同意借款展期的决策时,根据相
关规则和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同时公司针对借款方的
相关情况、质押标的相关情况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尽职调查,确认不
会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失才执行借款和展期的,所以,我们认为公司做
出同意借款、同意借款展期的相关决策是审慎的。
问题四:2016 年,公司向邹招斌等交易对方现金购买维多利集
团 70%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收购以来,公司向维多利集团提
供的借款和担保余额,维多利集团主要管理团队的人员变动情况;2)
邹招斌及其关联方在维多利集团的任职情况,本次债务纠纷是否会影
响维多利集团日常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对维多利集团的控制权是否
稳定。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回复:
为支持维多利集团的运营和发展,公司持续向维多利集团提供借
款和担保,同时,由公司委派维多利集团的经营管理层,由此可知,
是公司对维多利集团实施全面和有效地管控。邹招斌先生对维多利集
团的人事、财务、资金及实际运营和管控均不涉及或干涉。我们认为
本次债务纠纷不会影响维多利集团日常经营及规范运作。
(本页无正文,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对外借款未按期收回事项问询函的回复事项意见》之签
字页)
曾志刚 廖南钢 田 跃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